本人吴旭敏,于2024年11月30日与上海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鑫公司”)签订《住宅装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xxx弄xx号xxx室的全屋装修工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禧鑫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林斌(对外称“小王总”)的行为使本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表禧鑫公司。2025年3月,王林斌在禧鑫公司办公场所内,以公司名义向本人推介橱柜产品,并承诺由其公司全程统筹。基于此信任,本人于2025年4月9日签订橱柜合同,并按其指示将54,000元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禧鑫公司对此收款方式从未提出异议,且在后续包含其设计师、财务、监理的工作群中,对本人多次投诉“禧鑫公司拖欠橱柜”一事均未否认,已构成默示认可。
然而,因王林斌挪用橱柜货款,导致橱柜供货严重延误长达6个月,进而造成全屋装修工程自2025年6月至12月全面停滞,整体工期延误180天。至今,橱柜安装仍未收尾,且房屋装修存在地板因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的凹陷等质量问题,工程未正式竣工验收。
禧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本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现正式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立即履约:责令禧鑫公司立即完成全部装修及橱柜安装收尾工作,并合格交付。
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180天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600元。
赔偿租金损失:赔偿因工期延误6个月导致的房屋居住利益损失(按市场租金5000元/月计算),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赔偿利息损失:赔偿已付橱柜款54,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化3.45%计算6个月),共计人民币931.5元。
以上各项合计索赔总额为人民币34,531.5元。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与本人联系处理,逾期本人将通过12315投诉、住建部门举报及法律诉讼等途径全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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