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315-2016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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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职业道德,推进职业培训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包括建筑装饰装修中的镶贴工、装饰装修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六个职业工种。
1.0.3 本标准可用作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工人聘用、使用、培训、评价的依据。
1.0.4 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职业要求occupational requirements
在职业活动范围内,对从业人员提出的具体条件。
2.0.2职业技能 vocational skill
在职业活动范围内,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技能。
2.0.3 职业技能标准 occupational skill standards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2.0.4 职业技能评 occupation skill evaluation
相关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
2.0.5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表明劳动者参加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培训并评价合格的证明。
2.0.6安全生产知识 safety knowledge
在社会的生产经营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必须掌握的相关知识。
2.0.7理论知识 theoretical knowledge
指本职业工种各等级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系统知识体系,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2.0.8操作技能 operational skill
操作技能也叫动作技能、运动技能,是本职业工种各等级从业人员通过学习而形成的符合本工种作业法则的操作活动方式。
2.0.9技能实训skill training
指在规定的实训场所或在施工现场由师傅带教下针对某一职业进行的实践操作。
2.0.10职业道德 professional ethics
对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守则。
2.0.11 镶贴工 inlayer
使用机具,将饰面材料镶贴或挂贴在建筑物的内外表面的操作人员。
2.0.12 装饰装修木工cabinetmaker
使用机具,对木制品进行制作、安装及维修的操作人员。
2.0.13金属工 smith
使用机具,对建筑装饰装修的金属制品进行制作和安装的操作人员。
2.0.14涂工 paperhanger
使用机具,对建筑表面、内部空间、内部陈设以及室内用品等物体进行装修和装饰的操作人员。
2.0.15 幕墙制作工 curtain wall fabricator
使用机具,进行幕墙制作及日常维修的操作人员。
2.0.16幕墙安装工curtain wall installer
使用机具,对各类幕墙进行安装或维修的操作人员。
3基本规定
3.1职业技能等级
3.1.1 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等级由低到高分为:职业技能五级、职业技能四级、职业技能三级、职业技能二级和职业技能一级。
3.1.2 建筑装修职业技能各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职业技能五级: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识别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
2职业技能四级: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区分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常用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3职业技能三级: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本等级以下技工;能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较为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4职业技能二级: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本等级以下技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能按照用户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5职业技能一级: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3.1.3 各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应的技能等级规定的工作内容。低级别者不得从事高级别的工作。
3.2职业技能构成
3.2.1 职业技能分为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三个模块,分别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基础知识、施工现场安全操作知识两部分内容;
2理论知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三部分内容;
3操作技能:基本操作技术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创新和指导能力三部分内容;
3.2.2职业技能对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的目标要求由高到低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对操作技能的目标要求由高到低分为“熟练......“、“能够......”、“能......”或“会......”三个层次。
3.3职业技能评价
3.3.1 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申报各等级的职业技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职业技能五级: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标准所列工种的岗位工作(见习)1年以上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本标准所列工种学徒期满。
2职业技能四级:
1)取得本职业技能五级证书,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
2)具有本标准所列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职业技能三级:
1)取得本职业技能四级证书后,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标准所列工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标准所列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
4职业技能二级:
1)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证书后,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技能三级证书的高等职业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
5职业技能一级:取得本职业技能二级证书后,从事本标准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工作3年以上。
3.3.2职业技能评价前必须参加所列工种范围内同一工种培训。
3.3.3 职业技能评价形式分笔试、实际操作两种。
3.3.4职业技能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3.3.5 职业技能评价应按照本标准第3.2.1条中所述的三个模块顺序递进式进行,三个模块评价均合格后,即能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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