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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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 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100 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程分类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的;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
(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
(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 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4、涉及功能调整的,并经市、区政府书面认定,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