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方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新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方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新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责令限期返修外,可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一下的罚款。造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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