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制品分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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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陶瓷制品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4年12月1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制品分会章程》,按照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陶瓷制品分会运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与《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制品分会章程》具有同等的效力。
(陶瓷制品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4年12月1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制品分会章程》,按照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陶瓷制品分会运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与《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制品分会章程》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章会员议案的提出、立案和受理
第三条陶瓷制品分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旨是就涉及陶瓷制品进出口贸易的领域及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四条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1)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2)关于陶瓷制品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的建议;
(3)举报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4)关于分会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5)其他涉及陶瓷制品进出口贸易的事宜。
第五条议案必须注明提案会员,并有提案会员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议案内容必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提出一项具体建议。议案必须附议案说明。
第六条会员议案必须有3家以上会员联名或分别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3家以上,交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该议案即可立案。
**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陶瓷制品分会提出协调意向,陶瓷制品分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七条在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会员向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分会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八条陶瓷制品分会理事会在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接受会员议案,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审议、办理和答复,并有权对提案进行理事会表决。理事会对否决和暂时不能处理的议案,须向提出会员说明原因,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时一并提交大会处理。
第九条陶瓷制品分会理事会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表决结果和处理建议视为特别议案,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章议案的表决
第十条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表决办法采取投票制,每一会员一票。
第十二条表决程序:
(1)提出议案;
(2)征询附议;
(3)立案;
(4)对议案进行讨论;
(5)通读议案三次,于每次通读后根据会员要求进行修改,三读后定稿;
(6)大会表决;
(7)统计表决结果;
(8)通报表决结果;
(9)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理事会在表决时,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四条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表决时,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五条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陶瓷制品分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纪律
第十六条陶瓷制品分会会员应积极参与陶瓷制品分会工作,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因故不能参加陶瓷制品分会会议和活动的,须向陶瓷制品分会秘书长说明原因。届内无故不参加活动达二次以上的(含二次),经理事会通过后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不参加会议、不参加表决的,必须服从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保持一致,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陶瓷制品分会理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陶瓷制品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活动的,必须向理事长说明原因并获得同意。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活动的,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陶瓷制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陶瓷制品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