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一家家具公司在向张先生**一套价值5。5万元的家具时,签订“阴阳合同”,用板材家具冒充实木家具。日前,普陀区法院判令木怡家具公司退一赔一,支付张先生共计11万余元,作为销售场地的出租方恒美家居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家家具公司在向张先生**一套价值5.5万元的家具时,签订“阴阳合同”,用板材家具冒充实木家具。日前,普陀区法院判令木怡家具公司退一赔一,支付张先生共计11万余元,作为销售场地的出租方恒美家居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初,张先生为装修新房到恒美家居物色家具,木怡家具公司促销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一款24件套家具,称虽然样品是板材结构,但可按要求订做成缅甸柚木的实木家具,总价5.5万元,张先生听后当场订购一套。想不到,家具送到家中,懂行的朋友却告诉他,这些家具不是实木家具,用的都是板材。于是,张先生把家具公司和恒美家居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
木怡家具公司在法庭上拿出订货单回单联,上面的材质栏是空白的。显然,这是一份阴阳合同,只在客存联上注明了材质要求,公司联中并未注明。木怡家具公司理直气壮地认为,由于两联内容不一致,附加的注明不是木怡家具公司的承诺。现在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付小姐已辞职,无法联系,也不能陈述当时的状况。况且这套家具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因此木怡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恒美家居公司称,客存联上的标注不排除张先生自己添加的可能。恒美家居既不是这套家具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客户联订货单注为“主料柚木,缅甸柚木,辅料中纤板”,应当视为对所**家具材质的要约,即这套家具的可视面应该均为缅甸柚木实木。至于木怡公司自己保留的订货单回单联、会计联上没有标注家具材质,不影响要约成立。木怡家具公司实际**的家具基材为中纤板,以次充好,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已构成欺诈。恒美家居作为场地出租方,依法也应向张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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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年的情况比去年好过多了。”此话出自国内某知名木业公司项目主管张云的口中。事实上,得益于**经济刺激计划,过去几个月楼市强劲复苏,这也带动了木门等木业类产品的销量。
“我最近刚刚和两家业内排行前两位的地产公司所达成的业务。就这两单业务,已经是去年业务量的好几倍了。”张云略显兴奋。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是根据期房销售量来决定精装修房的进程,因此去年几乎没有房地产公司主动找木业公司。但今年来情况突然大变,不少房地产公司期房一售而空,于是纷纷催着木业公司装修交房。
“不过说实话,作为业内人,都看不清楚现在的楼市到底是怎么回事。”张云以上述两个客户均在世博板块内,“两家楼盘竟然争着提价,谁的楼盘价格低,反而没人买了。”
让张云奇怪的是,一方面房地产公司争着赶工卖房;另一方面,对于我们这些承接工程的公司而言,则拼命压价,“因为金融危机,手头没钱”。
更让张云的困惑是,从零售市场来看,目前依然是“寒意阵阵”。在部分偏远的地区,一个月的实木地板销量其实少到只有可怜的几百平方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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