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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序 明确职责 保证工程验收质量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209

概要: 新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验收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这样一种全新的验收管理制度,在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中必须相互结合使用,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应当注意几点要求。

新修订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新规程)于2008年6月3日起施行。新规程依据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在1999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基础上进行修改,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部新的非常重要的技术标准。

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8个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可见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验收规程长期以来一直是保证工程验收工作质量的主要技术标准。

自1999年以来,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一直执行的是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老规程)。在这期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推行了若干重要管理制度。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新的管理制度需要在验收规程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所以,管理规定中的一些具体要求也需要在验收规程中得到进一步落实。新规程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历时3年时间得以修编完成。

新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整体框架。在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方面,无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还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等参见单位具体建设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次形成了验收工作既有行政规章方面依据,也有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标志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全面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将有力推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正常发挥。

主要特点

对比1999年颁布的老规程,新规程有以下主要特点:

改变了老规程以工程验收是否投入使用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方法,明确以验收时主持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划分工程验收的类别,将工程验收分为**验收和法人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保持与老规程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法人验收,同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强化工程参见单位特别是项目法人的合同意识。

在验收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参见单位的责任,强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验收是**验收工作的重要基础,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见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对参见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明确了无论是**验收,还是法人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都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作用。

第一次具体明确了行政监督机关对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在老规程提出编制验收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了如何编制验收计划以及具体要求。

对验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分歧,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原则,有利于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以及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建设监理等需要,除规程已经给出的验收工作中类外,明确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规程同时也注意与行业招标投标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衔接。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再列为工程参建单位,同时也不再是工程验收对象,有利于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的监督作用,使得工程的使用者在工程验收时有了更大的发言权。

明确了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以有利于工程顺利移交为原则。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明确了验收程序,将验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改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其他验收成果性文件名称统一。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明确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主要由项目法人主持。在老规程验收主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章节,既注意与合同管理以及现行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同时又注意与正在修编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衔接。

对于阶段验收,将老规程《截流前验收》改为《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蓄引水验收》调整为《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和《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两章节,《机组启动验收》改为《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并对于启动验收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工期拖延或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无法实施,影响工程项目中已经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时验收发挥效益等问题。

新增《专项验收》章节,明确专项验收的重要性以及与竣工验收的关系,相关专项验收管理规定在验收中的实施。

对于竣工验收,取消老规程中验收责任不够明确的“初步验收”。新增《竣工验收自查》章节,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新增《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章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抽检行为。新增《竣工技术预验收》章节,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专家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关键作用和重要责任。对于**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组织的竣工验收则简化了工作程序。将老规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的规定,改为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同时明确了不同的工程项目相应的“一定运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减少竣工验收时的验收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

新增《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规范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工程交接,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工程移交行为。明确了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以及处理程序。规范了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程序。提出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这样一种新的管理方式,闭合管理环节,规范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建设业绩有了明确表达方式。

在老规程原有7个附录基础上,修改并增加到23个附录,进一步增强了规程的可操作性,满足不同层面管理者的需要。

注意事项

新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共同构成验收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这样一种全新的验收管理制度,在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中必须相互结合使用,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尽管具体形式体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某个时间节点,但验收工作的具体行为则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因此,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验收有关的工作,才能保证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竣工验收走过场,真正发挥竣工验收工作的关键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新验收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新规程执行,而不是老规程不分投资来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参照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环节等问题需解决。

对于项目法人组织的法人验收,规程规定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列席验收会议,这是对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项目管理所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新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责任由工程参建单位承担,同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到位不越位”。

规程对于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分别提出需要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核备或核定,如何进行核备或核定,目前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的管理规定尚无明确的办法,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项目法人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签署意见。

参加法人验收工作组的成员,国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则需要参加人员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国家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颁布了有关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目录,其中包括验收成果性文件或与验收有关的资料,这些文件需要施工单位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以及加盖执业章才有效。

注意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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