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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节能产品的缺陷
发布时间:2007-10-17 浏览:91

概要: 缺陷一《实施意见》并未强制实施  《实施意见》中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缺陷一 《实施意见》并未强制实施

《实施意见》中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上述规定的明显缺陷在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一个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采购人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严格执行也可变通执行,使得节能采购的功用大打折扣。

联系到具体的采购操作中,由于**采购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使是把节能作为一个重要的得分点来考虑, 综合下来,节能产品也未必就能最终胜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会以“我们已经把节能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但最终的结果还要看综合得分”来回应某些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毕竟,《实施意见》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如果要把节能采购真正落实,那边政策上的强制是不可少的。

缺陷二《实施意见》缺乏实施细则

**在出台政策时,一些概念必须要明确,否则在操作中就难以很好地实施,甚至还会因概念不清而引起混乱。

《实施意见》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而至于何为“同等条件”则没有进一步的阐述。技术、服务等指标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指标,不同的产品一般不会达到完全“同等”的水平,《实施意见》所说的“同等条件”如何界定也让很多评标专家深感困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以“节能产品价格过高”、“条件不同等”为理由拒绝节能产品,使这项规定失去了其实质意义。

《实施意见》实际上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具体的落实目前还是依靠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的理解,缺乏一个具体的实施指导意见。如何把一个清晰、明确、严谨的政策呈现给**采购当事人,对实施意见中的某些概念作出具体解释、出台“实施细则”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缺陷三 《节能清单》尚不完善

目前的节能清单包含节电和节水两大类,涵盖了空调、电视、打印机、PC等共8种产品,涉及企业80余家,而实际上这并不完善。

首先,产品的种类还应该进一步完善。例如目前普及范围越来越广的电动车等产品,对电能的消耗也是很大的。另外,业内人士还指出,机房电脑服务器的能耗远远大于PC,加上为服务器“解暑”配备的空调消耗的电能,节能的空间就更大了,而目前的《节能清单》中并没有服务器的位置。

其次,某些产品涉及到的企业和产品种类还是不够的。以彩电为例,节能清单中只有TCL、长虹、海尔以及广州乐华数码四个企业,而由于广州乐华数码隶属TCL,因此严格来说,节能清单重的彩电生产企业实际上只有三家。若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节能清单》进行采购,那么彩电**采购市场就成了上述三家企业的“独角戏”,这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合情理的。

除此之外,对于节能采购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甚至违规处罚,《实施意见》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这也为政策实施不利埋下了伏笔。因此,出台对节能采购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处罚规定,避免政策执行中发生暗箱操作,为节能**采购保驾护航,也是《实施意见》的“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