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别评审供应商合规吗
发布时间: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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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给出了这样的处理意见: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只审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没有独立、客观地查看全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违反了《**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给出了这样的处理意见: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只审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没有独立、客观地查看全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违反了《**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则认为,这一审理意见的法律依据有些牵强,因为在**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专家评标应审查全部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姜律师同时指出,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还是应该维护**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采购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个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部分进行评审,这样才可能实现公平。很多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人员也认为,专家的评审要么是所有专家对全部投标人的所有项都打分并汇总,要么是分项评审。分项评审对于每个供应商来说倒是公平的。
不能听之任之
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来看,这位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分工合作表示了理解。湖南一位业内权威人士指出,这样的项目负责人是不合格的,对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仅会影响采购质量,而且还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很多麻烦。因此,采购中心在挑选项目负责人时,一定要注意人员的行业素养及法律基础。这位人士同时指出,如果监管部门派了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及时纠正专家的不公平行为也是监督人员的本分。而不是听之任之,等到供应商投诉了,再来指责代理机构失职。
重要技术参数最好进行论证
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在电子显示屏及等离子显示器的要求上都已经明显指定品牌。法律专家指出,这严重违反了《**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某省**采购办公室主任说,目前很多有经验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会在提完技术参数后,组织专家论证,有些地方还就招标文件的规定征询供应商的意见,这些做法都是有效避免技术参数含倾向性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