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时收取最终报价单引争议
发布时间: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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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透过这起案例,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最终报价的做出时间是否该统一;二、谈判过程中,如何排除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勾结”的嫌疑;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四、代理机构应如何应对质疑。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受理投诉。最终报价做出时间应统一 在此起投诉中,投诉人提出A公司拖延报价,且是在其他两家公司的最终报价被公示以后才报出的。
透过这起案例,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最终报价的做出时间是否该统一;二、谈判过程中,如何排除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勾结”的嫌疑;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四、代理机构应如何应对质疑?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受理投诉?
最终报价做出时间应统一
在此起投诉中,投诉人提出A公司拖延报价,且是在其他两家公司的最终报价被公示以后才报出的。而在记者连线当地监管部门时,当地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回答是:经调查,三家的最终报价函虽不是在同一时间递交上来的,但是在同一时间内公开宣读的,因此不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性。而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并没有就最终报价时间做限制。
湖南某招投标公司业务部经理认为,这样的谈判文件规定得很不严谨。如果不在谈判文件中对最终报价时间做出限制,谈判小组在组织时是很难操作的,有些供应商喜欢左思右想、拖拖拉拉,其他先做出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会觉得不公平;谈判小组如果催促拖拉的供应商又没有依据。因此,这位业界人士建议,为公平起见,也为了操作方便,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在制作谈判文件时就明确规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要求的同一时间内做出最后报价。
通讯工具应由代理机构保管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的谈判过程中,有谈判小组成员确实擅自使用过手机与外界沟通。虽然没有事实证明是与供应商沟通“作弊”,但业界专家认为,在竞争性谈判或者招标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随便使用手机的做法是很不妥的。在谈判现场或者评审现场,有关专家的手机最好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事实上,目前,很多**采购中心已这样做了。如北京市怀柔区**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就都得把手机交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中途如有专家的手机响起,如果专家需要接听,就必须在监督下进行。
不合格供应商不应参与谈判
根据B公司的投诉,在此次采购中,排名第三的D公司“虽然具备经销警灯、警报器的资格,但却不具备反恐怖器材和排爆器材的经销资格”,而据证实,D公司确实也不具备反恐怖器材和排爆器材的经销资格,但代理机构的回答却是:“只要有当地公安厅颁发的警用器材销售许可证即可。”因此,在采访中,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次采购中,D公司不该被确定为谈判对象。根据《**采购法》的规定,谈判对象应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依法应对质疑受理投诉
在这次采购争议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提出“为什么最终报价单不是在同一时间内统一收取”时,给予的回答是“这是一种主观臆断,无据可查”,而事实是确实没有在同一时间收取。北京某招标公司副总指出,这种不诚信的回答不但很难掩盖事实的真相,而且还可能使自己失去供应商的信任。因为在这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社会中,代理机构没用监控设备,但很难避免供应商不把“违规操作”的事实给记录下来。
据悉,当地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人的第三项投诉时,给予的回答是:“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采购范围,其他落选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次采购经营范围,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业界专家认为,如此受理投诉值得商榷,因为多一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其竞争也是有别的,当然谈判结果就会有区别,而且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本就不应该参与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