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简称“协会” )管理,使协会的服务资源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核心价值,起到产业带动,共同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誉名许可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誉名”指协会的名称、标识、商标、名誉等。
第二条: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未经协会批准下,禁止使用本协会誉名开展活动。
第三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凡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产业交流、展示展览、高峰论坛、咨询服务以及媒体宣传中,如需以协会名称、标识、商标、名誉等作为活动主办的、联合承办的,誉名许可使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事先书面报告协会;如是协会会员单位的,应先报对口专业委员会,经初审通过后,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秘书处并提交活动方案,明确项目规模、使用范围和经费预算等具体事项;如涉及到有社会影响的大型合作项目,还应阐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经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意、协会会长批准后的文件为效。
第四条:凡不属于协会关联产业类别的,或与会员单位无关联的活动项目,协会原则上不参与该活动项目的誉名合作。
第五条:所有誉名许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纪守法,履行诚信,按照协会与誉名单位签订的协议展开,不能人为超越或中途变更,更不能借协会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牟利;凡在活动中确需变化的,誉名使用单位应与协会商妥后才可变更,否则协会有权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协议一旦终止誉名使用许可即解除,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以协会誉名对外开展活动。若有违反,经查实将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下面不再设立类似分会、联盟之类的分支机构,更不能擅自以协会名称、标识、商标开展活动;不能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若有违者,经查实,将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企业的需求开展产业交流活动,且必须以协会的名称、标识、商标、名誉对内对外开展活动的,应事先得到协会的批准。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通过创新驱动开展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活动而取得成效的,应做好工作总结和成本核算,协会视具体实际确定该专业委员会的绩效分配。
第九条:凡以协会名称、标识、商标、名誉举办上述各类产业活动的,协会应与该誉名许可使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社会效益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经济收益。誉名许可使用期间,所有的安全消防、文明作业、政治纪律、经济风险及活动的债权债务等均由誉名许可使用单位(人)负责。
第十条:誉名许可使用实行有偿使用时,有偿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誉名许可使用的活动,如果其本身属于公益性的、且没有商业利益获取的,协会在尊重活动使用主体单位的前题下,原则上予以无偿支持,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誉名许可使用收取的费用,协会应用于名称、标识、商标、名誉的维护及管理。
第十三条:誉名许可使用单位在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约行规,不得借誉名的使用机会以次充好;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协会声誉、社会影响和效应;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对誉名许可使用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
(1)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2)名称、标识、商标、名誉是否按规定规范使用;
(3)服务范围是否超越协会或国家核准的范围;
(4)标识、文字、图形是否擅自改动;
(5)有关其他违反行规或国家规定的行为。誉名许可使用单位如服务质量差、信誉低或者不按约定规范使用,造成消费者错误认识的,给协会造成名誉损害的,协会可立即终止誉名使用的许可;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誉名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誉名举办各种活动的,协会一律不予承认,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使用者承担,造成协会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誉名许可使用管理办法”经协会秘书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并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1 日向协会理事公示,公示期间秘书处对理事的提案建议相应作了修改调整。本“誉名许可使用管理办法”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经会长签发批准后正式执行。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