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2021版)》,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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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2021版)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托上海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评标行为记录表》,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中发生的书面警示情形、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子以记录(详见附件),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记录信息。评标行为记录工作纳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评标专家书面警示情形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达到30分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参与评标活动。

第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的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评标行为记录表》予以线索反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将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评标专家服务专栏”及评标场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详见《评标行为记录表》。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同一评标项目,发生两种以上记录行为的,同时记录。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可登录招投标平台查询本人记录情况,自记录之日起10日内,对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办提出,市招标投标办将在30日内完成核实,记录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