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6日,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东路24号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7777弄2号1604室的房屋进行装修。
合同报价总价为64917元整,实际约定优惠折扣后总价款58000元整。
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使用兔宝宝E0级生态板为原告制作鞋柜柜体、餐厅酒柜柜体、衣柜柜体、榻榻米、橱柜柜体、储物柜柜体等,主材费用共计人民币11344元整。
合同约定被告不得将采购的材料挪作他用,如被告违反规定,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原告。
2015年4月26日,施工开始。
2015年7月7日,施工竣工。期间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费用。
2019年5月20日,由于柜体封边条日久脱落,原告看到了柜体实际所用板材横断面的商标打印,遂发现柜体实际使用的板材并非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兔宝宝E0级生态板,而为其他不知名板材。原告遂多次提出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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