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拥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的商品住宅,有室内装修需求,曾咨询2家本地装修公司均表示先施工验收后付款。2019年12月16日叁生佳从永乐电器平台了解到本人联系方式,要求上门量房提供装修方案及报价。12月22日中午11点叁生佳销售人员李鹏辉与设计师朱友丽约本人于永乐电器川沙店(新川路401号)面谈,随后两人表示具体价格政策由漕宝路店店长陈朋飞详谈,随后一行人员驱车前往,最终于当日下午17:30左右签订总价为15.7万的室内装饰合同,并支付20%工程款。期间双方始终在一起,叁生佳无论是店长、销售人员、设计师均未告知本人须预收款再施工,本人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此份合同。
2019年12月30日正式进场施工前,叁生佳要求本人预付第二笔40%工程款,本人从未在任何途径知晓预付款后施工的条款于是拒绝支付,后续双方多次协商支付方式未果,房屋装修计划至今搁置,室内装饰合同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人认为,双方出于重大误解签订室内装饰合同,实际双方未对付款方式达成合意,且预付款方式严重侵害本人权益,显失公平,故请求调解。
诉求:
1、撤销双方于2019年12月22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合同;
2、由叁生佳归还先期收取本人的预付款项31400元、房屋钥匙及门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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