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对象:上海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申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2号501-1室,法定代表人:王正军)
2019年5月19日,投诉人与申远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潢设计委托合同》。2019年9月1日,投诉人与申远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整装代购协议》、《主材代购确认函》、《室内部分改造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证据一:《申远装修合同》)根据申远装修合同,申远公司为投诉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6633弄凯迪澳澜湾141号的房屋(下称“房屋”),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包括室内装潢设计、主材及软装产品代理采购、室内装修施工及部分区域建筑改造施工服务。根据《整装代购协议》及《主材代购确认函》,投诉人委托申远公司代理采购装修材料,即申远设计公司作为业主装修项目中的材料采购代理人。具体流程为:由投诉人提前预存装修款至申远公司账户,在装修过程中由申远公司向投诉人指定供应商,待投诉人与供应商签约后,由申远公司以预存装修款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投诉人存入申远公司账户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46万元,用于装修施工、地板、门窗、楼梯、大理石、空调地暖设备等采购。(证据二:预存款清单)
2020年11月初,投诉人由申远公司设计师陪同,至其指定的盛越木业门店,商议房屋内楼梯定做事宜。选购过程中,投诉人提出的要求是:风格简约黑色最佳。盛越木业销售人员表示其只有一款欧式复古的黑色木质立柱,没有别的选择,随即向投诉人提出玻璃楼梯的建议,但表示价格会贵一些,并向投诉人展示了此前为其他客户制作的精美照片。投诉人表示可以考虑,并要求盛越木业进行后续现场勘查以确定可行性及价格。
2020年11月6日,盛越木业在现场勘查后,投诉人与盛越木业签订《楼梯定做合同》,约定由盛越木业为投诉人提供楼梯设计、制作及安装整体定制服务。自始至终,盛越木业从未向投诉人提交过任何设计图纸,也从未向投诉人提出任何关于玻璃楼梯在现场存在设计呈现障碍的问题。申远公司作为采购代理人及装修设计服务商也未向投诉人提出该楼梯存在任何现场问题。(证据三:《楼梯定做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投诉人与盛越木业销售人员周芳确认楼梯颜色最终方案,即踏步板、立板、扶手均为木色,与地板颜色保持一致。(证据四:2020年12月28日沟通记录)
2021年5月8日,投诉人通知盛越木业销售人员周芳可上门安装楼梯地板部分,周芳突然告知投诉人立板颜色做错,应为木色但工厂出货颜色为白色。经反复沟通,周芳再三表示已经做好无法更改,并不断表达歉意,投诉人考虑重做对工期的影响及,为了实现尽快入住,勉强同意接受安装,并告知后续不能发生任何问题。(证据五:2021年5月8日沟通记录及周芳承认工作失误的沟通记录)
2021年8月,盛越木业完成楼梯扶手部分安装。8月21日,投诉人至房屋现场发现楼梯多个拐角处存在明显的异常设计,在之前销售人员向原告展示的图片中均没有体现。此外,被盛越木业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在一楼半处制做了一个不必要的巨型围栏。当日,投诉人即向盛越木业提出了异议。(证据六:2021年8月21日沟通记录)
根据盛越木业的解释,该拐角处的特殊设计是由于房屋拐角旋转踏步扇面高度较高导致。但是,盛越木业自始至终从未告知投诉人现场条件将导致这一不寻常的扶手设计,也未向投诉人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供投诉人比较选择。事实上,该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柱型楼梯完美解决。相反的,盛越木业自行选择采用该不寻常的设计并向投诉人交付。(证据七:2021年8月30日沟通记录及周芳承认未沟通过转角扶手的沟通记录)
事实上,该设计的不寻常是任何一个具有生活经验的人均可以判断的。投诉人曾将该扶手的现场图片发给12个人进行调查,均表示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看到过此类楼梯。这充分证明,盛越木业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楼梯设计制作服务的企业,面对如此明显的非常规设计,应意识到必须取得投诉人的事先同意才可实施。(证据八:楼梯现场照片)
2021年8月28日,投诉人又发现位于三楼的围栏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仅用两根手指即可晃动,完全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经投诉人父亲提出后,盛越木业承认该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证据九:2021年8月28日沟通记录、视频及盛越木业承认围栏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沟通记录)
2021年9月6日,在讨论整改方案时,盛越木业销售人员张燕民向原告表示:各类黑色的栏杆楼梯他们均可以制作,没有任何问题。这与初次在盛越木业门店内选购时现场人员的回答截然相反。投诉人方意识到遭到欺骗。(证据十:2021年9月6日沟通记录)
此后,投诉人对盛越木业被进行了企业调查,发现盛越木业于2014年在另一起与申远公司的合作项目中,因向客户提供劣质产品,欺骗消费者,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赔偿消费者216,426元。此外,2016年11月16日,盛越木业因通过向申远公司行贿的方式获得订单,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80,000元。由此可见,申远公司长期收受该盛越木业商业贿赂,帮助其获得业主的订单,为其隐瞒提供伪劣商品的违法历史,并在发生争议后包庇其违法行为。(证据十一: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书及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
不仅如此,投诉人进一步发现:申远公司作为投诉人的采购代理人,同时在供应商处收取投诉人订单的回扣,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其作为采购代理人的忠实义务。投诉人已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经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举报属实,已立案调查。
在本次事件中,申远公司采取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如下:
1) 恶意分拆业主订单,排除其他竞争者
申远公司故意安排将业主的订单分配给不同商家,通过拆分业主订单,以达到自身回扣最大化的目的。在投诉人的项目中,投诉人的木门供应商成都新泽木业有限公司(“新源木业”)完全可以制作楼梯,但申远公司故意隐瞒新源木业可以一并从事楼梯制作的事实,将楼梯订单再行分配给盛越木业,一家销售伪劣商品的公司。原因在于新源木业因其楼梯性价比更高,无法给与申远设计公司满意的回扣,因此无法获得申远公司在楼梯采购中的“推荐安排”。拆单行为导致举报人无法通过合并采购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实现更集约的管理。。(详见证据2:与新源木业的沟通记录)
2) 隐瞒盛越木业提供伪劣商品的事实
申远公司所采用的的盛越木业,在2014年,在同样是申远设计公司的项中,因盛越木业向当时的客户提供劣质产品,欺骗消费者,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赔偿消费者216,426元。申远设计公司明知投诉人作为业主知晓该事实后,绝对不会聘请盛越木业,故意对举报人隐瞒该事实,帮助盛越木业获得订单。(详见证据3: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书)
3) 将盛越木业包装成优选品牌商家
申远公司不仅隐瞒该盛越木业的违法事实,而且将盛越木业包装为“优选品牌”向原告进行推荐。(详见证据4:申远“美墅节”活动海报)
4) 帮助盛越木业提高采购价
2020年11月初,举报人由申远设计公司设计师陪同,至盛越木业门店商议楼梯定做事宜。选购过程中,原告提出的要求是:楼梯立柱风格简约、黑色最佳。盛越木业销售人员谎称只有一款欧式复古的黑色木质立柱,没有别的选择,并向举报人推荐价格更高但不适合举报人现场安装条件的的玻璃楼梯。申远设计公司设计师全程在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而事实上,盛越木业可以制作任何形式的黑色栏杆楼梯,申远设计公司与盛越木业通过恶意串通,通过限制举报人的选择,欺骗举报人购买不适合的高价楼梯产品。(详见证据5:2021年9月6日沟通记录)
5) 包庇盛越木业的产品质量缺陷与人身伤害行为
盛越木业提供的楼梯产品,不仅颜色做错,扶手设计缺陷、连安全性都无法保证。不仅如此,在与盛越木业的沟通中,盛越木业法定代理人钱有棉多次上前试图殴打举报人。申远设计公司对其行为采取了包庇与纵容。(详见证据6:盛越木业楼梯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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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_1106 (网友) 2022-06-01 22:38:01
施建军 (施工队长) 2022-06-03 10: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