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13800元,原告以分期贷款形式支付装修费用,由装修公司贴息一年,装修工期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工期为日历日90天。
2021年10月5日,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水电阶段增项费用3500元。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多次发生装修材料对接不到位,项目经理拖延消极怠工,工程进度缓慢,至2022年3月,项目主体勉强完成,仍然存在大量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安装事宜未完成。
2022年8月15日,业主发现踢脚线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发生开裂、发霉等现象,装修公司推诿拒绝承担整改,致使房屋始终无法达到交付标准。
2022年10月5日与项目负责人常永俊核算退款事宜。装修公司需向业主返还装修费用7800元。常永俊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协议书,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相应返款7800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九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当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出于合同设立时的公平公正原则,业主不同意该承诺书内容,电话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常永俊协商。常永俊电话同意2021年11月15日前退还款项,但始终未履行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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