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公司承接我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沈徐路129弄6号903室房屋的全屋设计和装修的工程,被投诉公司在设计期间没有把所有的材料选择和过我方允许,施工期间也未按合同要求没有得到我方确认后的材料(窗户)就擅自施工,导致施工有歧义,存在起义后不进行解决,拒不承认问题并且因此停工怠工。
附件是合同照片,乙方被投诉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设备,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凡不符合甲方验收或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中要求的材料,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进行质量验收。我方未进行验收,就进行实施,且在我方提出后拒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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