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上明确写出“合同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价格确认后的价格。竣工结算总价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时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按时结算不应超过该类项目预算的20%。乙方应在合同报价中列出详细的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且在签单时,我们一再确认,如果我们没有变更装修设计方案和装修效果图,那么这个时候的变更是否和我们甲方没有关系。装修公司也一直声称:只要我们不变更设计方案,如果他们有计算失误或故意少报漏报项目也与我们业主没有关系。
即使有合同的约束,以及签单时的承诺。在实际施工中,我们并没有对设计方案,装修效果图做出变更,仍然收取了我们8522+12074+8622.5的变更增项。
我们对这些增项有如下疑问:
第一,我们没有对装修设计方案和装修效果图做出修改,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什么会多出如此多的增项?
第二,根据之前签单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约束,为什么需要我们承担他们由于自己的测量不准导致的问题?
第三,搞出增项时,装修公司说是由于他们前期测量不足,比如吊顶面积测量少了,导致的增项。我想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测量少了,测量不足,等等如此多的面积数量不足,以及却项漏项?我们认为装修公司在前期签单时的报价存在销售诱导,销售合同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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