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奕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底签订的【众众家园南苑1-302室厨卫间改造】装修合同。目前项目已基本趋近于完工,针对该公司于工程后期提出的《装修预算增项单》(总计14,373.60元)和基础预算报价方案及相关结算方式,经审慎核查,发现其中存在大量未获事前书面确认的施工增项、极不合理的工程量计算、违反多项法规的合同条款以及涉嫌违规的税务操作等问题。
详述问题如下:
一、 增项合法性缺失:绝大部分项目未获事前书面确认
根据提供的《装修预算报价书》及《装修预算增项单》,增项费用高达14,373.60元,但其中绝大多数项目未经我方事前书面同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精神。工程量“偏差”增项(实为单方变更):多个项目的工程量在增项单中较原始预算大幅增加,远超正常误差范围,且未经确认:
1.1 核心违规增项(未告知、未确认):
(1)、砌墙(1项,215.00元): 原始预算中无此项目,属于新增墙体工程。我方未就新建墙体的位置、尺寸、费用等进行过书面确认。
(2)、“厨房卫生间拆旧后墙面局部粉刷修整”: 从基础预算的10㎡暴增至增项单的38.4㎡,增额2,227.20元。此283%的增幅极其异常,却无任何经我方确认的现场勘测记录或变更单作为依据。
(3)、“防水处理”: 从基础预算的10㎡增至15.5㎡,增额302.00元。《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计价规范》第5.4.3条规定:"防水工程量应按实际防水面积计算,淋浴区墙面高度不超过1.8米",该公司在相同卫生间条件下将面积增加55%,无合理依据。
(4)、部分水电、铺贴项目面积调整: 此类调整同样缺乏前置沟通与书面确认流程。
1.2 存在沟通欺诈嫌疑的增项(告知但隐瞒费用):
“地面加厚”(12㎡,600.00元): 该公司人员提及过此工艺,但刻意未告知将产生600元的高额费用。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事先告知真实信息的义务,构成引人误解的表示,相关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法律与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增项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变更的程序,要求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该公司报价单的“客户签单温馨小提示”中第002条亦承认:“甲方增加项目必须与本公司重新签定《项目增加单》...否则本公司不予保修”。该公司自身条款恰好证明了当前绝大部分增项的非法性。
结论: 上述未获我方书面确认的增项及工程量变更,依法依约均不成立。我方仅对《增项单》中极少数确为我方要求且就价格达成一致的项目负有支付义务,其余费用纯属该公司单方行为,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二、 工程量与计价合理性严重存疑,涉嫌虚报
即便部分增项确有必要,其工程量计算也极不合理,单价构成亦不透明。
2.1 工程量计算的荒谬性和增项报价严重失实
以“粉刷修整”为例:
数据对比: 厨卫合计面积约9.4㎡(5.6+3.8)。原始预算中,“拆旧后墙面局部粉刷修整”为10㎡,备注“按单向正立面投影面积计算”。而在增项单中,此项面积变为48.4㎡,费用2,227.20元。
合理性分析: 对于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狭小空间,即便需要对所有墙面(约30-35㎡展开面积)进行全面粉刷,工程量也已被初始预算的10㎡所覆盖。48.4㎡的“局部修整”面积,甚至超过了该空间理论上的总墙面面积,完全违背建筑常识,属于典型的虚报、多报。除非该公司能提供经我方签字确认的、显示墙面存在灾难性损坏的影像记录和测量单据,否则此工程量纯属虚构。
行业规范冲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强调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可复核性。该公司此种高达数倍的“偏差”,与标准精神背道而驰。
(1)厨房墙面粉刷(增项D3):
该公司报价: 38.40 m² × 58元 = 2227.20元。
事实核查: 该户型厨卫总面积不足10 m²。墙面粉刷面积通常为地面面积的2.5-3倍。该公司报价10+38.4 m² ,合理面积应不超过30 m²。
(2)厨房墙砖铺贴(增项A1):
该公司报价: 26.40 m² × 92.4元 = 2455.20元。
核查:厨房(5.6 m²)实际贴砖面积(扣除门窗)约为 12-14 m²。且单价92.4元/m² 远超上海/南京地区半包市场价(约50元/m²)。
(3)防水工程(增项B4):
该公司报价: 15.50 m² × 44元 ≈ 682元。
核查: 卫生间(3.8 m²)防水按“地面+墙面展开”计算,实际工程量不应超过 10 m²。该公司多算5.5 m² 属于恶意虚报。
2.2 计价方式不合规:
“综合单价”缺失: 该公司报价将“主材”、“辅材”、“人工”拆分,不符合行业向“综合单价”(含人工、材料、机具、管理、利润及风险)靠拢的趋势,模糊了价格构成,为重复计价提供空间。
最低消费条款违法: 水管铺设“低于35米按35米计算”,属于强加于消费者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应按实际用量计价。
多项杂费合理性存疑: “瓷砖切45度角”615元、“电梯保护”600元(普通住宅装修常见为200-300元)等,定价偏高且缺乏明细支撑,且原预算中已有"材料运输费用"“垃圾清理搬运”项目包含相关保护费用。
评估意见: 该公司的增项计价,以大量无依据的工程量为核心,辅以不透明的计价方式和高企的杂费,共同推高了不合理的总价,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 其他问题
3.1 关于“重复计费”的须剔除
事实: 增项单E部分第6条“瓷砖粘合剂”费用为1185元。
证据: 原《预算书》(文档2)第1页A-1“铺贴墙砖”及第2页B-4“铺贴地砖”的工艺说明中,白纸黑字明确承诺“含海螺425型水泥、黄沙等辅料”。
定性: 根据《2024规范》,粘合剂属于铺贴辅材。该公司将已包含在原报价内的辅材拆分出来重复收费,属于价格欺诈和严重违约。
要求: 此1185元必须全额剔除,一分钱不付。 若该公司坚持收取,我将视为该公司缺乏基本诚信,立即启动投诉程序。
3.2 工序拆分重复计费:
该公司在增项中既收取了“墙面局部粉刷修整”(找平),又收取了“铺贴墙砖”费用。在装修工艺中,贴砖前的基层处理(找平)通常包含在贴砖工艺或前期泥水工程中。
要求:请该公司提供详细的工艺说明,证明这两项工序在物理上必须独立发生且互不包含。否则,视为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3.3增项项目合理性存疑:部分增项项目本身必要性不足,或应包含在原始报价的综合性项目中。
具体问题:
“瓷砖切45度角”:此项收费615元。阳角瓷砖切割处理是铺贴工艺的标准要求之一,其人工成本通常应已包含在“铺贴墙砖/地砖”的人工单价中,将其作为单独项目重复计费,属于分解项目、重复计价。
3.4 增项单价涉嫌不合理上调:规范要求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合同范围内应保持一致。
具体问题:增项单中“整体橱柜”的主材单价从1,580.00元/米上调至1,680.00元/米。在未明确说明型号、规格变更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单价缺乏合理依据。此外,部分瓷砖单价也从58元/㎡涨至68元/㎡。
3.5 税务违法问题(“税金另计”):
这是原则性问题,不容妥协。该公司在报价单及增项单备注中均写明:“工程结束后,甲方凭收据到公司换取普票,税金另计加收,由甲方支付”。
违法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是销售方(该公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相关税费是该公司的经营成本,必须包含在报价内。向消费者另行加收“税金”的行为:涉嫌偷逃税款(企图将本应自身承担的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3.6 关于“恶意漏项”与“基础工程”的结算异议
事实: 原预算单严重缺失了“墙面粉刷修整”(仅含10m²)、“地面加厚”、“卫生间混泥”等基础实体工程。
定性: 这属于该公司报价时的重大过失或恶意低价诱导。根据《民法典》,因该公司过错导致的额外成本,不应由我全额承担。
核减方案:
墙面粉刷(2227元):原预算铺贴工艺已含基层处理,增项38.4m²涉嫌重复计算。我仅认可超出原预算10m²部分的合理修补费,建议核减为 800元。
地面加厚(600元):原预算已含“地面找平”(9.4m²)。增项多出的面积和高价属于该公司漏项补救。建议全额剔除,或仅支付材料费 200元。
卫生间混泥(300元):同属基础漏项,建议全额剔除。
3.7铝扣板吊顶
问题:
- 上海“名族”品牌并无“直角铝扣板”官方型号,且 0.7 mm 腹膜珠光板 2024 年经销商出货价 55-65 元/m²,报价 115 元/m² 虚高 ≈80%。
- 损耗 5% 已含在面积里,再单列“损耗主材单价”属于重复计费,违反《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计价规范》3.2.4 条“不得重复计算损耗”。
3.8 瓷砖相关工程量明显失实
增项文件中"瓷砖切45度角"面积41m²(615元)、"瓷砖粘合剂"面积47.4m²(1,185元),但厨房墙面实际面积仅约26.4m²(根据增项文件A部分第1项),卫生间墙面仅4.32m²(B部分第3项) 《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3.2条规定:"装饰工程量计算应符合建筑实际尺寸,不得超出合理范围",该公司所报工程量明显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涉嫌重复计算或虚假扩大工程量。
3.9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除上述税务条款外,该公司“温馨小提示”中多项内容涉嫌违规或不公平:
第001条: “甲方擅自退出项目,则乙方收取该项目总价25%的管理费”——违约金比例过高,远超司法实践中支持的实际损失30%的上限。
第009条: “预算中没有出现的项目均由客户自行承担”——此条过于绝对化。若遗漏项目是因该公司设计或预算失误导致,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此类条款排除了我方主要权利,加重了我方责任,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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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_5268 (网友) 2026-01-23 13:28:57
许** (投诉人) 2026-01-29 08: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