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说明 :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将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本规范依据该分级方法将材料分为 A不燃、B1难燃、B2可燃、B3易燃四级,以利于装饰装修材料的检测和规范的实施。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对装饰装修材料防火设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它应是本规范的参照点,故提出本条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 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说明 :
阻燃处理通常可采用浸渍法、喷雾法、浸轧法。采用浸渍法处理织物时,一般将织物浸渍于阻燃剂中,待浸透后将织物取出,用轧辊轧出或用甩干机甩出多余的水分,铺叠平整,然后晒干、烘干、烫平即可。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m 2。
说明 :
防火涂料涂刷木材时应保证其渗入木材内部直至阻燃剂不再被吸收为止。两遍涂布的要求就是为了保证达到此效果。每平方米涂布 500g的要求是有关标准规定的。木材表面如有水和油渍,会影响防火涂料的粘结性和耐燃性。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 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