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装修合同内容不明确为由解除合同 是否属于违约?
最近有业主想我们咨询了一件事,该业主预约了某装修公司上门量房,双方也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后来业主发现该装修公司的报价单有需要不明确的内容。房屋装修还没有动工,业主想解除装修合同,但是装修公司认为这是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扣除违约金,该业主不认同这种说法,那么业主是否能以“以装修合同内容不明确为由解除合同”呢?这是否属于违约呢?下面,上海装潢网小编带带你详细了解。
根据这种情况上海装潢网的小编对业内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固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属条件时生效。《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所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不能作为条件;所属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能以将来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情形作为条件;所附条件必须是不能预知的,即当事人在约定的时候并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所附条件是当事人设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二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材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写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在本案例中,装修预算单是合同双方当时商定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有效。但是,在预算单中房屋实际面积、单价、总价都未确定,这就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业主要求解除合同,该条件就需要检测,根据预算单材料项目进行实际认定价格,若预算在合同总造价比例中双方认定合理接受,合同的解除就不能生效。
上海装潢网小编再次提醒:要签装修合同的广大业主,按照《合同法》规定,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产品的牌号商标、尺寸大小、型号等,避免合同纠纷。对于吴阿姨的诉求,上海装潢网将会持续跟踪这个情况,也请您关注我们的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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